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交变湿热试验的程序、严酷等级和对试验箱室的基本要求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确定电工电子产品或材料在温度循环变化、产品表面产生凝露的湿热条件古使用和贮存的适应性。
2 引用标准
GB242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总则
GB242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名词术语
GB2422.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湿热试验导则
3 对试验箱(室)的要求
3.1 工作空间内应装有监控温、湿度过难关条件的传感器。
3.2 工作空间内的温度应能按第5章和图2的说明,在25±3℃与选定的高温之间循环变化;温度变化速率和温度容差应满足第5章和图2 的要求。
3.3 工作空间内的相对湿度应能满足5.2.3 条和图2的要求。
3.4 工作空间内的温度和湿度应均匀,并尽可能与温湿度传感器处的条件一致。
3.5 试验设备加热元件的辐射不应直接作用于受试试验样品上。
3.6 使用直接与水接触产生湿度的加湿法时,在试验中水的电阻率应保持不低于500欧姆·m。
3.7 凝结水应不断排出工作室外,未经纯化处理不得再次使用。
3.8 试验箱(室)内壁和顶部的次凝结水不应滴落到试验样品上。
3.9 试验样品的性能及电气负载不应明显地影响工作室空间内的温、湿度条件。
4 严酷等级
4.1 试验严酷等级由高温温度和试验周期数的组合确定。
4.2 有关标准应从下列组合中选取严酷等级:
a.高温温度:40℃
试验周期:2,6,12,21,56d.
b.调温温度:55℃
试验周期:1,2,6 d
5 试验程序
5.1 初始检测
按有关标准的规定,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,对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检测。
5.2 条件试验
5.2.1将无包装、不通电的试验作品,在“准备使用"状态下,按其正常工作位置,或按有关标准规定的状态放入试验箱(室)的工作空间内。
如试验样品安装方式特殊,需配安装架时,样品架的热传导系数应尽可能低,使试验样品实际上是绝热的。
5.2.2 在温度为25±3℃、相对湿度为45%~75%的条件下,使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。之后,在1h内将工作空间内的相对湿度升高到不小于95%(见图1)。注:温度稳定也可在另一试验箱(室)内进行。
5.2.3 按图2规定,使工作空间内的温度在24h内循环变化:
a. 升温阶段。在3±0.5h内,将工作空间的温度连续升至有关标准规定的高温值,升温速率应限定在图2的阴影范围内。在该阶段,除zui后15min相对湿度可不低于90%外,其余时间的相对温度都应不低于95%,以便使试验样品产生凝露。但大型试验样品不得产生过量的凝露1]。注:试验样品上产生凝露,意味着试验样品的表面温度低于工作空间中空气的露点温度。
b. 调温高湿恒定阶段。将工作空间的温度维持在40±2℃(或55±2℃)的范围内,直到从升温阶段开始算起满12±0.5h为止。在该阶段,除zui初和zui后通15min相对温度应不低于90%外,其余时间均应为93±3%。
c. 降温阶段。将工作空间的温度在3至6h内由40±2℃(或55±2℃)降至25±3℃。降温速率应限定在图2规定的阴影范围内。应该注意的是,在降温速率。在该阶段,相对湿度有两种变化方式:
变化1:除zui初15min相对湿度应不低于90%外,其余时间均应为95%。
变化2:允许相对湿度不低于85%2]。
d. 低温高温恒定阶段。将工作空间原温度维持在25±3℃,相对湿度应不低于95%,直至从升温阶段开始算起满24h为止。
5.3 中间检测
5.3.1 条件试验期间,有关标准可要求对试验样品的电气和(或)机械性能进行检测。
5.3.2 中间检测时,不允许将试验样品移出工作空间恢复后进行测量。
5.3.3 如要求中间检测,有关标准应明确规定测量项目以及在条件试验的哪一(些)阶段进行测量。
5.4 恢复
5.4.1 条件试验后,应对试验样品进行1~2h恢复处理。有关标准应规定是在GB2422第5.3条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,还是在第5.4.1条控制的恢复条件下恢复。
5.4.2 如要求中在控制的恢复下恢复时(图3)可将试验样品移至另一试验箱(室)内进行,转移样品的时间尽可能短,如有关标准无规定,一般不应超过10min;也可将试验样品仍留在原试验设备内进行恢复,此时,应将试验箱(室)工作空间内的相对湿度在0.5h内降至75% ±3%,然后在0.5h内将温度降至实验室的温度,容差为±2℃1]。
5.4.3 恢复时间应从达到规定的恢复条件时算起。
5.4.4 对热时间常数大的试验样品,恢复时间应足够长,以使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。
5.4.5 有关标准应说明是否应采取特殊措施去除试验样品表面的潮气。